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金)决字[2025]第0282号

  被处罚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金屋*******,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金屋*******。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尹**与肖和建、谢于明、刘玉云、刘永田、袁红玲在金屋塘镇雄鱼村尹**家里用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尹**单注下注十元,没输没赢,其于7月2日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与辩解,肖××、谢××、刘××、刘××、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