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硫市*******。
现查明:2025年05月37日,违法行为人唐X喜为非法获利,在微信上联系一微信名为:“玖X”的人,通过“玖X”的介绍,从事走账业务,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收取“玖X”的不明资金10000元钱,并转至“玖X”提供的账户9900元钱获利100元,2025年05月28日,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银行卡收取“玖X”的不明资金25000元钱,后在衡X市雁X区、珠X区等地取现25000元钱,汇款至“玖X”提供的账户25000元钱,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获利199元钱;2025年05月30日在明知自己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卡已冻结),听从“玖X”的指使,在衡X县云X镇湖南银行网点办理一张湖南银行银行卡并且收取受害人胡X的被骗资金24000元钱,在按照“玖X”指示在衡X市雁X区湖南银行网点取现24000元钱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阻止。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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