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青)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金*******。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违法行为人谭x在违法行为人王xx(在逃)的介绍下进行电话卡出租,再和王xx商量好以100元一天的价格进行电话卡出租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谭x在天心区青园街道湖南广电营业厅xxxx店办理(卡号:192xxxx1949)电话卡一张。在明知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将办理的电话卡提供给微信名为“说好不哭”(在逃)去使用,自己通过出租电话卡获利180元。2025年06月09日12时许, 受害人张x在手机接到192xxxx1949来电,并被其冒充电商客服诈骗1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