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阳)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的凌晨,违法行为人李XX在沅江市XX宾馆四楼开了一间房间,容留吴XX在房间内,两人一起以“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经鉴定,李XX依托咪酯毛发检测成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检测结果以及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现再次吸食毒品,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属一般情形的违法行为情形,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一人吸食毒品,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容留一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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