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秩)决字[2025]第0094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河*******。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23时许,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HZ××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人民路与银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贺××的陈述、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页、机动车信息查询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系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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