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33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4时许,刘×在安乡县大湖口镇码头“××烧烤店”对面一麻将馆内与高××因打麻将的事发生争执,刘×对其怀恨在心,随即在麻将馆门口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湘A××××W白色小轿车撞击高××,致高××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