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010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左右,违法行为人康**在其朋友罗小青的介绍下下载了一款叫做“乡村助农”的软件,并加入“康**~精准扶贫放款小组群”,并在群内诈骗人员的引导下将其身份证照片及所有银行卡发在群内。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康**在明知其名下卡号为6215392200019308378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收到的资金可能为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诈骗分子指示将该笔资金取现后以无卡存款的方式转给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康×云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截图、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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