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金)决字[2025]第02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金屋*******,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金屋*******。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和建、王永芳、刘**、尹芳艳、谢于明、刘永田、袁红玲于2025年6月28日下午14时许开始在绥宁县金屋塘镇雄鱼村尹芳艳家开的商店内堂屋最里面的房间里进行“押三公”赌博,下注金额10元到100元不等,参赌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肖和建因参与“押三公”赌博时输了钱随即报警。事后参赌人员肖和建、王永芳、刘**、尹芳艳、谢于明、刘永田、袁红玲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参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云的陈述和申辩、肖X建、王X芳、尹X艳、谢X明、刘X田、袁X玲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