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
现查明:2022年12月份,李*在明知是为电信诈骗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尾号8717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走账, 并取现9万元。
其中该卡单向流水260500元,涉案资金260500元,关联案件情况: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韦焕姿27000元,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唐志喜33500元,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郑委200000元。李*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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