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茶)决字[2025]第0192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7时33分,颜XX驾驶湘B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690公里200米XX收费站,因实施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警局株洲支队茶陵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