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响)决字[2025]第0199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株洲市石峰区*******,现住湖南株洲市石峰区*******。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0时许,株洲市石峰区下河街沿江某处,伍XX因钓鱼时挂到他人鱼线一事与周围人产生口角,在口角过程中伍XX为解决挂到他人鱼线的问题,故准备将自己的鱼竿往上拖,沈XX担心伍XX挂到自己的鱼线,故用右手掐住伍XX的脖子往后推。现伍XX伤情为皮肤挫伤,且伍XX自愿放弃伤情鉴定的权利,并在收到沈XX的赔偿后自愿谅解沈XX。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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