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阳)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八*******,现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八*******。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雅在沅江市×××附近居民楼的一停车坪与男朋友吴×夫以“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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