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北)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杨林*******,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下午15时许,舒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中学家属楼家中时,舒XX通过微信与外号叫“行哥”(待查)的人联系购买毒品“依托咪酯”,两人约定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美食街路边交易,随后舒XX从家中出发乘坐的士车前往土桥美食街路边,舒XX等了约几分钟后,外号叫“行哥”的便过来了,舒XX付给“行哥”600元钱现金在“行哥”手里购买了两个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舒XX拿到烟弹后返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中学家属楼家中,舒XX回到家便在家中卧室床上使用电子烟杆将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全部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舒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舒**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