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28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松木*******。
现查明:王**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4月被石鼓交警大队查处过,其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6月26日22时25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D-DH31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衡阳市石鼓区长丰大道华源支路口时,被石鼓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因不配合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被民警直接带到医院进行抽血采样,根据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西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13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6.0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处罚过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呼吸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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