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8时许,刘仁环在位于永兴县马田镇××村××街后面自己家后门菜地里种菜时,与邻居李月兰因土地的事引发了争吵,随后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李月兰的老公李**随后参与进来,并拿起锄头去砸刘仁环家的铁门,刘仁环的老公李玩皮看到后上前去抢李**手中的锄头,两人扭打在一起,李月兰与刘仁环两人也相互扭打在一起。四人均有不同程度的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1、刘仁环的笔录;2、李玩皮的笔录;3、李月兰的笔录;4、李**的笔录;5、证人证言;6、现场照片和伤情照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