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播)决字[2025]第031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XXXXXX的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从通道县播阳镇地角村方向往播阳镇新街方向行驶,在播阳镇新坡路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系统查询,杨XX未取得驾驶证,其行为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与申辩;2、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情况;3、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4、到案经过;5、现场照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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