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0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4月初的某一天,李*在小红书上看到兼职广告,通过加上对方的“丝瓜”账号,并注册账号添加“73E”的好友,“73E”以贷款催收的方式,让李*架设手机口帮对方拨打催收电话,并承诺150元一天。李*在明知“73E”是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仍伙同李*缘架设手机口为“73E”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李*从中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通话详单、手机作案工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了其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