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刑)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现住绥宁县关峡苗族乡*******。
现查明:杨x清2025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在关峡派出所户籍室因醉酒与派出所民警发生争吵,在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劝说后,杨x清不仅不听劝说还敲打户籍室的桌子,并且辱骂派出所民警,严重内扰乱单位秩序,导致正在办理业务的群众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同日中午11时40分,杨x清将自己八十岁聋哑母亲带至关峡派出所,想以此要挟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摩托车退还给他,严重影响了派出所正常的办秩序.在派出所劝止的过程中,酗酒的杨x清用右手掐着派出所民警的脖子,导致派出所民警脖子破皮渗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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