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白)决字[2025]第00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8时许,潘×宝和王×吾在东×社区12组公共水池钓鱼,李×同在其附近泼洒卫生丸,随即潘×宝与李×同发生纠纷,李×同打了潘×宝两拳。经查李×同对殴打潘×宝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支付受害人医药费用,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第1项“(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大西门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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