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16时许,林XX与其姐姐林XX在洪江市黔城镇XXX店内发生口角,后林XX对林XX进行殴打,致使林XX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林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