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16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董*******,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董*******。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5时许,违法嫌疑人熊××在益阳市××区××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食堂储物柜处盗窃VIVO Y3手机一台,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5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嫌疑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提取笔录、物价鉴定、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熊**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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