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农机*******。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02时45分许,郑X鑫驾驶湘A0XXJ0小型普通客车沿祁阳市金盆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祁阳市浯溪中路与金盆西路路口地段时,追尾撞到其前方停车等待绿灯通行的申X驾驶搭载李X、李X及曾X洋的湘M2XX09小型普通客车后,又陆续撞到停在路边的张X明的湘MAXX30小型普通客车及蒋X凡的湘M8XX90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四车受损及郑X鑫、李X、李X、曾X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郑X鑫弃车逃逸离开现场,2025年6月24日经祁阳市交警大队集体研究,郑X鑫肇事逃逸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X、李X、李X、曾X洋、张X明、蒋X凡无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证查询、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