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柏)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的一天,张XX、欧XX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偶遇刘XX,刘XX事先携带了装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便提议三人一同吸食,张XX提出到其家中进行吸食,欧XX、刘XX表示同意。当晚18时许,张XX带领刘XX、欧XX来到其位于岳阳县荣家湾镇大圆岭市场西侧的住宅内,三人在张XX住宅的客厅内将依托咪酯分食。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与申辩;欧XX的陈述与申辩;刘XX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毛发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资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