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41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黄XX主动联系手中有依托咪酯的人,但该人手中暂无存货。两人见面后便一起到岳阳市站前路的路边等待卖毒品的人到来,两人购买完毒品后便一起返回荣家湾镇。黄XX在车上将购买的2个依托咪酯烟蛋吸食完后便回到了家中。2025年7月2日,黄XX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黄XX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8月24日,黄**因犯抢劫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2025年7月2日,黄**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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