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上午,隆×和毛××在大祥区红星揽投部工作时,发现邮政公司将要寄往洞口县的快递错误送到××投递部,隆×和毛××商量后打算将100余件快递盗走,毛××将100余件快递装好包装后抬到隆×的车上,毛××从所盗窃的100余件拿走了两件快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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