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7时许,何**因与卢先国有矛盾在回龙圩镇卢先国家门口故意损坏卢先国的财物,损坏财物价值600余元。2025年6月26日10时许,何**与卢先国双方因纠纷到江永县公安局XX派出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起肢体冲突,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何**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截图;现场照片;扣押文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