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关镇关里村碓塘*******,现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何×未经许可,驾驶其赣J×××××货车,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烟花仓库装载各类烟花爆竹11种共计677箱运输至炎陵县,在炎陵东高速出口驶出后沿356国道行驶至×××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扣押烟花爆竹及清单、查获时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将危险物质转移至安全位置照片、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仟圆整,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11种共计677箱)。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