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袁家*******,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袁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1时许,湖南省嘉禾县泮头乡水尾村X组17号的谭某某(身份证号:4310XXXXXXXXXX1817)驾驶湘L8XXX2小型汽车行驶至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县委后门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谭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6mg/100ml。民警开具了:4310XXXXXXXXX8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权利与义务并交付当事人。经核查,谭某某于2019年12月在广东省中山大道中出珠吉路西92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谭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