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4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洪江市安江镇中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5时许,蒋*在茅渡乡关冲村一民房内为参赌人员胡红兵提供20000元现金用于赌博,获利500元。2025年7月1日17时许,蒋*在安江镇佳慧超市旁边的停车场用脚踹了胡红兵的头部两下。
以上事实有蒋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蒋*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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