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潇)决字[2025]第0278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0时许,钱××和罗××两人与楼上××住户的廖××发生口角纠纷,随后钱××与罗××前往××户,在廖××开门后,双方矛盾升级,罗××进入廖××的家中用手给廖××打了一巴掌,钱××随即给廖××的屁股踢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受害人廖××陈述,视听材料,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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