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小芝*******,现住浙江省临海市小芝*******。
现查明:2023年08月04日21时31分许,何XX驾驶浙J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XX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何XX曾于2018年06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XX分局交巡警支队查获,并于2018年08月16日接受处罚。何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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