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保)决字[2025]第1477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邓**与白婉婷因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月峰村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邓**与白婉婷协商误工费未果,之后邓**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白婉婷,对方没有接听和回复,邓**恼怒之下通过网上专人以及个人对白婉婷发送手机垃圾信息进行骚扰,影响到白婉婷个人生活。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