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12月5日19时30分许,何X驾驶湘XXXXX小型客车,在G207线鼎城区草坪镇兴隆街村路段,与行人冯XX发生交通事故,致冯XX轻伤,何X在交警现场调查时隐瞒其驾车事实,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2月6日上午,何X主动到鼎城交警大队二中队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