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不决字[2025]第0088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青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1时许, 违法行为人凌×同违法行为人王×、吴××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杉木冲路××酒店二楼茶楼888包厢内,利用扑克牌以底注100元、上不封顶的赌注,采用“扳砣子” 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调查取证,嫌疑人杨×未参与赌博,因此杨×的赌博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凌×、王×、吴××等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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