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20时许,黄**在白鹤镇殡仪馆因琐事与聂泽岸发生纠纷,在争吵的过程中,黄**用左手打了聂泽岸右脸一巴掌,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物证鉴定室鉴定,聂泽岸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伤情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14日,因参与赌博行为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25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9年5月2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武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大西门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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