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公直(交)决字[2025]第0039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00时许,付*饮酒后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怀化市鹤城区雪峰大道与怀化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付*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6mg/100ml。经系统查询:付*曾持有c1驾驶证于2022年05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付*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付*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到案经过、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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