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金)决字[2025]第038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在明知是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6月10日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其上线用于接收非法资金去转移,其中包括被诈骗受害人吕XX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图片、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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