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社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社港*******。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徐**通过“飞机”软件与电信诈骗上线人员联系,在明知其行为在为非法电信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办理的电话卡冒充“58同城”及“boss直聘平台”的工作人员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给电信诈骗引流提供帮助。2025年6月4日,违法行为人徐**在长沙市天心区移动公司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5773105734的电话卡后,使用该号码冒充“58同城”及“boss直聘平台”的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引导受害人关注指定公众号。6月5日至6月18日之间,违法行为人徐**共计拨打840余引流电话导致受害人周湘琪、张璐怡等被骗。后,违法行为人徐**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调取的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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