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17时许,胡XX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X049线花岩溪镇湖江坪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胡XX血样中酒精浓度为76mg/100ml,且曾于2021年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源县交警大队漳江中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验鉴定、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