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维)决字[2025]第165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
  现查明:2025年4月初至6月份,曾×洪下载并注册了网络赌博软件“问鼎娱乐”并绑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的社保卡(卡号:6214673030003149881)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3602017372291)进行充值提现, 曾×洪在“问鼎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单注金额1元,共计充值人民币10000元左右,共计提现人民币14000元左右,曾×洪赌博共计赢人民币4000元左右。其中2025年5月2日,受害人杨×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曾×洪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4673030003149881)转账人民币800元。曾×洪于2025年7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支付宝、银行等转帐记录和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