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3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茅草街镇永定*******,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02时许、2025年07月02日01时许,刘某某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利分别窜至安乡县、南县南洲镇××山北路及××西路附近通过在汽车车身粘贴印有招嫖信息的二维码贴纸的方式传播淫秽信息,共计粘贴贴纸共计约800张。2025年07月02日05时许,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