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1时许,张x在芷江镇xx附近因停放摩托车挡住了刘x店门口的过道,刘x在移车的过程中,因把张x的摩托车放倒了,张x故与其发生了口角纠纷,随后在两人激烈争吵的过程中,张x用头部顶撞了刘x的面部一次,造成刘x鼻部和右侧上颌骨额突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