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安)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万塘乡罗洪*******,现住新宁县万塘乡罗洪*******。
现查明:2025年3月至今,新宁县万塘乡居民许×元以向张×满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微信向张×满下注,并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赌资的结算,单注500至2000元不等,总共购买地下六合彩50余次,赌资3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许×元的陈述与申辩,张×满的讯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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