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47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上午11时许,违法人何x独自一人来到郴州市北湖区xx商场xx库服装店看衣服裤子,然后拿了衣物去试衣间去试穿后,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标价共598元钱的易打理快干弹力轻型长裤装进自己的手提袋中盗走。6月30日,何x又来到郴州市北湖区xx商场xx库服装店看衣服裤子,然后拿了衣物去试衣间去试穿后,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标价199元的DRY-EX速干高弹力窄口九分裤、标价99元的DRY-EX速干圆领T恤、标价149元的快干PoLo衫、标价299的高弹力长裤装进自己的手提袋中盗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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