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0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耒阳市五一路老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军自2021年开始吸毒,2021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XX省XX市公安局越城分局行政拘留,其最近一次吸毒是2025年4月的一天晚上,与资X等人在德X隆路神X广场附近的一个小卖部,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衡阳市XX嘉威司法鉴定所鉴定,谢X军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照片、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