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材料至我局,2024年8月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苏仙区王家垅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但该公司年开采石灰岩60万吨、年加工碎石50万吨、制砂10万吨改扩建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制砂生产线洗砂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初沉池,其池内设有一管道,洗砂废水经初步沉淀后,经地步管道排入下游的四个沉淀池内(其中一个为新开挖的沉淀池),其中三个沉淀池内已贮满大量洗砂泥浆,四个沉淀池底部均设有一溢流口,并连接一条管道至外环境(该公司上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生产废水不外排)。2024年8月9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复查时,该公司未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已主动完成以下整改,1、将初沉底部的管道进行封堵;2、对洗砂生产线主要生产及通电设备进行拆除;3、对贮满洗砂泥浆的沉淀池进行了覆土复绿措施,并对底部设置的外排管道进行了拆除。4、对新开挖的沉淀池进行了恢复原状,外排管道进行了拆除。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5年1月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郴环罚字[2025]1号),作出5万元罚款处理。该公司负责人谷**私自建设沉淀池及外排管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环评报告及批复、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谷明喜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改正,且并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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