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治)不决字[2025]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郭**在张业平承包的藕塘采摘藕尖,被张业平现在抓住,采摘的藕尖数量为10根左右,造成了张业平藕塘的损失。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祝丰镇镇政府先期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后,我局又对双方进行再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业平也原谅对方并且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郭xx询问笔录3.张xx询问笔录4.调解协议书5.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需要对嫌疑人进行拘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报案人与嫌疑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出具谅解书,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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