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21时55分许,文×驾驶湘H5×××3号小型轿车在益阳市资阳区××路三桥下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对文×进行了酒精呼气式测试,其结果为58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文×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结果为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mg/100mL。在工作中,民警发现文×在2017年7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交警大队查处,现文×已经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的血检报告、文×于2017年7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交警大队处罚的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