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3时许,金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记录)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BXXXXX的小型汽车,途经醴陵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46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另查明:2022年7月13日,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醴陵市XX南路的XX大桥至XX广场路口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处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此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现场视频、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记录、违法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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