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高)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7时许,被处罚人段x伟驾驶湘A50MT6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靖高速公路22km+220m(绥宁收费站)处时,因实施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被处罚人段x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于2024年2月被城步县交警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违法照片、驾驶证查询件、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